
林俊杰文章同性之吻
林俊杰文章同性之吻,将林俊杰演唱会再次推向高潮,现场粉丝激情澎湃,为二人欢呼,用自己的行动和热情支持偶像的星途和事业。同性之吻却让我们不由想到了,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态度,法律是否有望对其认可呢?
2013年最受瞩目演唱会之一的林俊杰“时线世界巡回演唱会”,28日登陆北京即人气飙升热爆首体馆。现场林俊杰不仅带来了出道十年的经典好歌,还展露了不俗的舞蹈功底,更是现场撕去背心展露傲人肌肉和人鱼线,引得歌迷疯狂尖叫。而作为好兄弟的文章,在演唱会安可环节现身,在歌迷怂恿下,现场献上“同性之吻”。
同性婚姻或可行
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
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