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遭性侵后帮男子诱骗女孩
陈某今年50岁,牟平人。她没有正经工作,平日里爱玩个手机,跟人聊聊微信。去年盛夏,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陌生人吕某。吕某健谈,两个聊得来,聊了没多久,很快就在莱山见了第一面。虽然陈某已经是大婶级的中年妇女,吕某看上去才30岁出头,年轻力壮,然而初次见面,吕某居然对陈某很热络,一点没有嫌弃她年纪大的意思。这让寂寞的陈某心生感激,也感到非常快乐。她没想到的是,自己认识的陌生人,实在不是什么好人:吕某,莱阳人,只念过小学,无业。20岁那年,吕某就因为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出狱没多久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从时间上看,吕某20岁后基本上在监狱度过,两人相遇时,吕某刚刚刑满释放一年多时间。吕某对陈某果然没怀什么好意。见面第二天,两人在大学附近吃饭,喝酒。离开饭店后,两人像一对情侣一样在海边散步、聊天。后来,吕某又买了一些啤酒,陈某毕竟50岁的人了,很快就喝得神志不清了。吕某把已经有些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的陈某拉进了烟大海边的小树林,找了块塑料布铺在地上。陈某就这么毫无警惕性地在一个刚认识一天的年轻男子眼前睡着了。陈某在法庭上回忆,等她醒来时,发现吕某趴在自己身上。她想挣扎,发现脚被捆了起来。在小树林里,陈某被吕某强奸两次。吕某对陈某承诺的发财、好处,据吕某交代,当时陈某有信用卡和小额贷款,他承诺可以帮着还上。实际上,吕某只帮陈某还过信用卡欠的300元,还给过一次现金,一共1000多元。然而这点好处,却让无知的陈某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2016年8月的一天,在吕某的授意指使下,陈某编造理由将女孩A骗至烟台市莱山区某小区一出租屋,哄骗女孩喝下加入安眠药粉末的饮料。之后,吕某采取编造麒麟族恐怖组织、拍裸照、写欠条、戴手铐等方式恐吓女孩,在其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将女孩强奸。被拍下裸照的女孩不敢声,按吕某的要求,送来了3万多元。数日后,吕某在租住的同小区另一房内将女孩A再次强奸。
构成强奸罪被判3年
对于强奸这个词对于女性而言都会感到害怕,社会上男性犯强奸罪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但是,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一般来讲,犯强奸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帮助男性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就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妇女陈某对被害人不仅威胁、殴打,还编造理由将女孩A骗至烟台市莱山区某小区一出租屋并哄骗女孩喝下加入安眠药粉末的饮料,在强奸过程中,并拍下裸照威胁。这表明陈某有帮助吕某完成对何某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在对A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两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共同行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根据陈某以上的行为,其系本案的帮助犯,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恶性程度相比于本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而言并不低多少,对陈某的量刑可能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相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男子吕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妇女陈某犯强奸罪,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后,法院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人陈某协助被告人吕某实施强奸的行为业已构成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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