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被关猪圈30多年
近日,云南网从宣威警方了解到,东山派出所在开展走访时,发现辖区内一智障男子被关在自家猪圈30多年,原因竟是家里人担心他要多交公粮,注销了他的户口,在人口普查中也隐瞒未报。目前,当地警方正准备材料为其补落户口并送医院治疗。经了解,该男子系东山镇镇雄村委会村民孟某俭的大儿子孟某省,属于智障人士。
在其小的时候,家里人担心为他要多交公粮,所以主动到村公所注销了户口,在后来的几次人口普查中,也刻意隐瞒未报,所以至今都没有户口。当警方发现时,他已被关在自家猪圈30多年。东山派出所获知情况后,立即安排社区民警、户籍民警上门帮助解决户口问题,并主动联系镇民政办负责人亲自到其家中查看情况,给予孟某省办理“低保”等相关救助帮扶。同时,还帮助联系将他送往医院进行医治。目前相关材料已经调查齐全,待报市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后,帮助孟云省补落户口。
家人涉嫌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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