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河北石家庄警方接到某银行报警,称网民发布“XXX银行要倒闭了”的虚假小视频,引起部分储户的恐慌,随后两网民被警方依法刑拘。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是否构成犯罪,我国
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编造传播“银行倒闭”谣言
近日,石家庄警方接到某银行报警,称网民王某和葛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上发布名为“又出大事了,XXX银行要倒闭了”的虚假小视频。经调查,该段视频发布后迅速在新乐当地蔓延传播,部分储户因看到该视频后去银行取款,造成银行的挤兑,对银行办理正常业务产生影响,随后新乐警方经大量工作分别依法将涉嫌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网民“小王”和“小葛”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二位网民称只是出于好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录制并发布了这段视频。该视频短期内被快速、大量转发,引起部分储户的恐慌,出现储户非正常支取增多现象,给当地社会制造混乱,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月16日和1月18日,王某和葛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二人为其不当言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罪
编造、传播网络行为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从2015年1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编造并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传播。
本案中,王某和葛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上发布了“银行倒闭”的谣言视频,使部分储户因看到该视频后去银行取款,造成银行的挤兑,对银行办理正常业务产生影响。王某和葛某故意编造虚假谣言并传播,二人的行为构成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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