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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掐死女友并碎尸构成故意杀人但可免死

2011年12月15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据《广州日报》2011年12月13日报道:大学刚毕业的福建青年张顺镇,曾为女友毅然放弃了外企的优渥工作,不顾家人阻挠,一路辗转,跟随女友从中山到昆明再到广州。然而,爱情天平的失衡、不对等的付出却同时在他心里扎根生刺。一次求婚被拒后,他亲手掐死了女友,并残忍碎尸。在法庭上,公诉人与张顺镇的辩护律师就张所触犯的罪名产生争议便展开了激辩。

笔者也是常年从事专业刑事辩护的律师,现仅就报道的案情谈一下个人观点:

首先,被告人张顺镇掐死女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理论上容易区分,主要是看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但是,具体到实际案例却不易掌握,因为两者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太容易判断。

然而,辩证法告诉我们,对于任何事物,只要我们细心研究,透过它的表象可以看透其本质。刑事案件的定性也是如此。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刑法学界的权威学说不谋而合地认为:判断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需要依据“主观决定客观,客观印证主观”的原理,综合考察被告人打击被害的手段、工具、部位、强度、原因等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以上几个方面,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认定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候主观故意的内容,但也不能机械地仅根据某一点来认定,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分析。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与女友发生冲突后,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冲上去用膝盖顶住她的手臂,并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身子骑压在她身上,十分钟后,松开双手的张顺镇发觉徐某已经没有了心跳”。众所周知,脖子是人的要害部位,而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用双手掐别人的脖子是极其危险的,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极大。但张顺镇却仍然长时间掐着徐某的脖子,其目的当然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次,发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虽然“十分恐惧”,但并没有明显的后悔,更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意思和行为,而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残忍地将被害人分尸后藏匿。通过这些行为,足以判断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故意杀人”。

其次,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可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人后又碎尸的行为令人愤慨,很难博得社会公众的同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政策,被告人仍然具有免死的理由:第一,本案的起因是两人之间的婚恋纠纷,两人在案发前系恋人,有着长期(一年半左右)的恋情,虽然被告人处理不当而导致杀人,但毕竟不同于强奸杀人、抢劫杀人、盗窃杀人等恶性犯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第二,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前没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且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这种情况也不同于仇杀、谋杀等有预谋犯罪,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有所考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指导下确立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张顺镇杀人碎尸尽管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但毕竟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依法可以对其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教育和预防更是刑法的重要功能。让这个世界少一些凶杀和暴力、多一些忍让和宽恕,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的真挚追求!

(贾霆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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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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