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另有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之余,各种奇谈怪论也随之而来,甚至有人认为,袁厉害收养弃儿是为了骗取低保。
令人欣慰的是,主流舆论讨论的不是袁厉害的收养目的,也不是袁厉害是否应当担责,而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笔者认为,这才是健康、成熟的社会民众心理的应有之义,而救助制度的完善,亦不应仅限于讨论层面,而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首先,要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立法。社会救助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因为.获得权利救济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次,要明确救助范围,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还应当进行专门立法,对救助机构、救助程序、救助标准、不作为的惩戒措施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诿,幸灾乐祸,关门打牌的情形。
再次,可以提倡民间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救助机构,要加以扶持,并辅以正确引导,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通过政府机构与个人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救助体系,惠及更大范围的、需要救助的人。
(高文龙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