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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近了!近了!不仅是光棍节,更是购物狂欢节,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目前已经进入“相亲相爱”的“厮杀”模式。作为双十一的绝对主角,消费者在这场精彩大戏中除了享受低价购物的快感,也要面临一些令人不悦的法律问题。
一、价格欺诈
双十一购物大潮的来临,目之所及,到处都是双十一的促销广告,更遑论打开天猫等购物网站内部那扑面而来的各种各样的促销字样。网络广告“乱花迷人眼”,很多人最怕的就是商家虚假宣传,价格虚标,从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1、价格欺诈的情形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了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网购时容易遭受以下几种价格欺诈:
(1)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2)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3)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4)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5)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6)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2、遭遇价格欺诈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收货延迟
2014年双十一过后,据国家邮政局预估,从11月10日到11月17日,全国快件总量将突破5亿件,快递最高日处理量可能会突破9000万件。这个数据对于今年来说,必定只增不减,而与之而来的就是消费者关心的收货迟延问题。超过购买时卖方承诺的时间收到货物,属于收货延迟,是合同违约的一种。
1、延迟履行:合同违约
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需要注意,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催告成为债务人负延迟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
2、遭遇延迟履行如何维权
(1)解除合同
在合同之债,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债权人解除合同,原则上要经过催告程序,即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收货延迟,消费者对出卖人进行催告,如在合理期间内还无法如约送达货物,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三、产品质量有问题
网络购物,看得见摸不着,很多时候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只有拿到手里,亲自使用方能辨别正品与次品的差距。但网购时遭遇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1、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四类商品不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3、赔偿货款+惩罚性赔偿
如果消费者坚持认为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自行进行检测,将商品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提交至平台或者工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基本的货款,还能获得三倍货款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除了消费者在双十一这场大戏中担当主角外,互联网交易平台,如天猫、京东等,作为戏台子的搭建者,其作用也不遑多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