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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选结果 选举权的特征(图)

2013年07月2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日本大选结果

日本大选结果,近日揭晓。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选举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行使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表现。选举权具有意志性、可放弃性、不标准性、不完整性的特征。

日本21日举行第23届国会参议院选举,此次总计有来自日本各政党或无党派的433名候选人角逐121个改选议席。最终开票结果显示,自民党和公明党分别赢得65个议席、11个议席,加上59个非改选议席,两党议席总数达到135个议席,超过参议院总议席半数的121席,终结了长达6年的“扭曲国会”局面。

选举权的特征

1、意志性

作为权利的选举权具有意志性,即公民有选择候选人的权利,有投张三的票,还是投李四的票或不投票的权利。但选举权作为权利所具有的选择性在某些方面却受到比其他权利更多的限制,如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程序、结果等。其他权利何时行使、怎么行使主要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而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统一时间内,众多选民“共同”行使,不论哪个公民都不能在此之前或之后单独行使选举投票权,而且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公民想何时行使就都可以行使的;选举投票的结果更是个体的公民难以左右的,代表的当选与否与自己的那一票似乎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

2、可放弃性

选举权无疑是一种权利,具有权利的种种属性,但选举权作为权利又不是那么标准的权利,是打折扣的权利。

选举(投票)权作为权利具有可放弃性。投票权是一种选择权,这个选择不仅包括选张三还是选李四,而且包括不选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参加选举。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国家不能强制公民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票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社会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出于国家的授予,是“选民的一种社会职务”,从这一理论当中,自然推论出国家有权对公民实施“强制投票”。“他们认选举权为一种社会职务,或为一种含有社会职务性的权利,所以有选举权者,同时负有选举权的义务。”

3、不标准性

选举权作为权利是不标准的,因为在这种权利中渗透了某些权力因素,然而选举权作为权力也是不完整的。公民行使选举权在结果意义上是在参与公共利益,而不完全是在决定自己本人的利益,无数公民共同的个人利益最后总是会形成公益。公民选出的代表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他们在作出这些决定时通常要充分考虑选民的意见,因此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对公共利益的决定是“权力”的特点,但选民们通过代表所做的这种决定其权力属性是间接的,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决定”公共事务时,真正“决定”公共事物的是代表,公民们只能通过代表“影响”公共事务的决定(虽然这种影响力可能是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因此这一点不能构成“选举权是权力”的理由,因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只是在间接行使权力,而我们一般认为权力应当具有一种直接决定的属性。

4、不完整性

选举权的权力属性毕竟是不完整的,如选民对候选人的强制性是有限的,选民不能强制某人当自己的代表,候选人参选具有自愿性;候选人当选后也并非绝对服从选民的意志,他们通常可以变更自己竞选时的承诺而不必完全兑现。同时,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可能(但不是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这是权力行使的特点,但更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准,这是权利行使的特点,但无论如何不会以被选举人的利益为准。维护对方的利益是权力的特点(如行政权通常具有服务性),权力的行使如果以权力人自身的利益为目的,就是以权谋私,而选举权却允许权利人追求自身利益,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来实现公共利益,它体现的是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某种结合。

[责任编辑:耿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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