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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被当街割喉
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当街割喉杀人,难道又是一起精神病人案件,好端端一个人走在大街上也能被害,民心惶惶,民众安全要怎么保障?
据报道,昨天上午10时许,温州市区广景大厦段人行道上,一男子遭当街割喉,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击者称,凶手是个小个子青年,穿米灰色上衣,所持的是一把长约50厘米的钢刀。目前,警方已初步排除抢劫杀人的可能。
昨天中午12时许,民警在案发现场勘查取证,不少市民在警戒线外围观。现场有两处血迹,一处在5路公交站牌处,另一处在站牌直线距离70米左右的地方。受害者倒下的位置有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装着几只新鲜的螃蟹。
报警的是一家木工店的范先生,他的妻子张女士目睹了整个案发过程。“前后大概就2分钟,砍人的是一个小个子青年,从背后袭击的。我看到了,就叫老公赶紧报警。”张女士说,嫌犯身高不到1.7米,20岁左右,穿米灰色上衣,所持的是一把长约50厘米的钢刀。
故意杀人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师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当街被割喉事件让人为公共安全问题捉急,虽说居安思危,现在连“安”也没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公共安全体系的建立,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快速有效解决潜在安全问题,让群众脱离恐慌。法治社会,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治来确保公共安全。(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