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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掺盐杀女婴
妯娌之间关系不和,无辜女婴竟然成为泄愤工具。女婴多次食用掺盐的奶粉,前三次发病后均能痊愈,岂料最后一次发病导致不治身亡。
女婴的父母怀疑是不是奶粉有问题,于是将刚开封的奶粉送验,女婴的妈妈控诉,宝宝疑因饮用诺贝儿宝贝公司的“金配方婴儿配方奶粉”含钠量过高,高血钠症并发急性肾衰竭死亡。但奶粉的检验报告出炉后,发现只有女婴喝的奶粉钠含量超标,其他都在范围内,之后厂商也出面澄清。
检警调查后发现奶粉与盐是均匀地混掺在一起,怀疑是熟人所为,检警好几次搜索女婴住处并约谈女婴双亲、祖父母等8名亲属,27日上午又搜索其大伯母邹姓女子的住处,直到中午才结束,检方将邹女列为被告带回侦讯,而她在侦讯时也坦承,因为与女婴的妈妈有嫌隙,在9月、10月不止一次且添加不止一种盐,导致女婴咸死。
检方将邹女依杀人罪列为被告,并以有串证、灭证之虞,有予以羁押的必要性,因此向法院声请羁押台北法院未依检方起诉的杀人罪判决,在于合议庭认定邹雅婷和女婴及生母都无深仇大恨,没有杀害女婴的动机。且邹姓女子4次掺盐,前3次缃缃因此送医,都能痊愈,因此邹姓女子的目的并非为了杀害女婴。台北地院10月28日改依伤害致死罪,重判缃缃大伯母邹雅婷有期徒刑20年。
构成故意伤害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表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邹某并未有杀害的故意,却有伤害女婴的故意,实际上也造成了女婴的伤害致死,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情形。”大人的恩怨实在不应该波及到孩子,更不该用如此残忍方式来泄愤,误会需要沟通解决,而非暴力。(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