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高管5天杀害2名妓女
虽然妓女的行业被很多的人所不齿,但是妓女最起码的生命也应该得到尊重。日前,一英籍高管5天杀害2名妓女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对于这样不能理解的杀人犯,应该为其减刑吗?
近日,香港29岁英国籍投行高管向警方自首。调查显示,其5天内残忍杀害2名女子,藏尸并拍摄“艳照”。
被捕嫌犯Rurik Jutting,未婚,英国籍,英国剑桥文学硕士。持有香港身份证,在中环一间美资投资银行任职高层约两年。以每月近3万港币租金,租住庄士敦道60号服务式住宅嘉荟轩31楼一个500余平方尺(约55平米)的一房一厅公寓。
嫌犯五天内先后诱骗两名南亚裔妓女前往湾仔住所,性交后用30厘米长尖刀割喉将两人杀害,更疯狂拍下2000张血腥“艳尸照”,其中一名妓女被五花大绑藏尸在行李箱中。而在第一名女死者遇害后数日,他曾在网上留言,指“钱可以买到快乐”。
10月31日午夜至昨凌晨二度犯案后,嫌犯自行报警,并让警员“自己看”。警方先在客厅发现一具女尸,8小时后再搜获行李箱中的另一名被害者。嫌犯涉嫌谋杀被捕,警方正追查是否有更多受害人。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可以根据自首的情节,行使相应的自由裁量权,适当的为被告人减轻刑罚。可是,对于这名残忍的高管,应该以自首为其适当的减轻处罚吗?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人神共愤的凶徒,人人得而诛之。如果此人自首的动机并不是出于悔罪而是炫耀,那么在处罚时,是否应该不考虑其自首的情节,反而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严厉追责呢?(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