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省稷山县警方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的重要线索,破获了一起发生在10年前的绑架杀人案。时间如此久远,能够将犯罪分子依法惩治,在押人员的举报功劳绝对不小,那么在押人员可以因此而减轻甚至是免除自身罚吗?
在押人员提供重要线索
今年8月26日,稷山县看守所一名在押人员主动向警方揭发,其与朋友张某聊天时,得知张某伙同他人曾在2004年5月,绑架了一名外地女性,因勒索钱财未果,将该女性杀害。民警通过信息研判、深入摸排,初步判定该举报线索属实,遂快速出击,于8月27日晚将张某抓获。
警方审查得知,2004年5月,山西稷山县人张某伙同梁某、张某某、郑某等人绑架一名外地妇女,索要钱财未果后将其掐死,并将尸体掩埋在陕西省韩城市黄河沿岸。随后,民警将梁某、郑某提解至陕西省韩城市指认埋尸地点,当地警方确认,在被指认地点曾发现过一具腐烂的无名女尸。至此,一起发生在10年前的绑架杀人案成功告破。
法律上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中,由于在押人员所供述的犯罪,不仅是真实的,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掌握相关的案情,所以在押人员的供述可以构成自首。
自首应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司法机关根据在押人员的供述,破获了一起绑架杀人案,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这名在押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在押人员犯罪较轻,也可以考虑免除处罚。(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