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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夕取消服务合同
一对新婚夫妇刚完成婚礼,却被一家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刚新婚怎么就惹上官司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4月16日,赵小姐、黄先生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礼于6月7日举行,届时由婚庆公司提供会场布置、策划设计、摄影灯光等"一条龙"服务,但合同条款上单项事宜的收费栏均未填写金额。此后,婚庆公司将婚礼的主题方案以电邮形式发给对方,此时赵、黄仍未支付服务费。举办婚礼前一天,赵小姐突然致电婚庆公司,表示要取消双方签署的婚庆服务合同。不过,两人的婚礼如期举行。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派员前往现场察看,发现婚礼主题与婚庆公司的设计方案相同。
婚庆公司因此诉称,新人婚礼上的婚庆设计、构思等与自己的方案如出一辙,请求判令赵小姐和黄先生支付违约金1.56万元。法庭上这对小夫妻辩称,因合同条款的单价均未填写,故双方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未成立。婚庆公司发给赵小姐的设计方案,在网上均能找到,并非公司原创。另外,婚庆公司曾在网上发广告承诺"免收设计费",故不付服务费理由正当。
法院认为,虽然婚庆公司与新人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条款中单项服务价未确定,但双方对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合同总价作了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婚庆公司曾在网上发广告称部分服务免费,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鉴于婚庆公司在这一纠纷中不存在实际损失,法院遂酌情调低了赵小姐、黄先生给付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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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
知名合同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真是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同时,婚庆公司曾在网上发广告承诺部分服务免费。因此,考虑到双方情况,赵小姐、黄先生需给付一定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