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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不起房情侣殉情 婚后房屋不一定夫妻共有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一段美满的婚姻,不否认,需要以一定的物质为基础;但是如果因为男方买不起房,就要一对相爱的情侣老死不相往来,最终付出生命的代价,请问:天下的父母,你们期望的结局是这样的吗?更何况,即使男方按你们的要求买了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买不起房情侣殉情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近日,四川仁寿县滩子口,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据当地知情人称,因女方要求买房,男方实在买不起,结果双双跳河自尽。

28日,记者从仁寿警方证实,两人均出生于1990年以后,生前确为情侣关系,两人系溺水身亡,已排除他杀。

男方父亲表示,今年6月初,女方母亲曾带着女儿造访他家,提出需买一套房才能结婚。见男方家提出财力有限买不起,女方母亲带走女儿,阻止这一对情侣继续交往。

婚后买房不一定夫妻共有

对于父母渴望子女能过的更好的期望,自然无可厚非。但是为了房子,让女儿与自己的伴侣绝交,最终酿成鸳鸯双双跳河殉情的惨剧,除了孩子自身的脆弱,女方父母其实是难辞其咎的,要知道:钱并不是婚姻幸福的唯一秘诀,毕竟即便买了房子,女孩也不一定有份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关于房产,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未领结婚证前男方买的房,更自然属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钱要的多,不如手续办得好

在不少准夫妻之间,诸如上述事件中因买房而引发的尴尬,乃至悲剧,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为人父母,既然初衷是为了子女幸福,与其逼未来女婿掏空所有艰难的买下房子,还不如当女婿水到渠成的买房时,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物质,对婚姻的重要性从来都没有人否定过。但是,用物质捆绑的婚姻,到最后难免都会走的比较心酸。当还没结婚就看是算计对方,那么婚后难保对方不对你处处提防!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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