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北京街头行凶
男子北京街头行凶,一男一女被捅死。现场鲜血淋淋。据悉,这名男子有精神病。精神病人杀人不处罚吗?
7月17日17时许,北京警方接报警,在朝阳区青年路大悦城东侧,一外地男子持刀行凶,有两名行人受伤(包括一名外籍人士)。接警后,朝阳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将嫌疑人当场控制。警方在现场发现,两名受伤人员已经死亡。经初步审查,嫌疑人自称孝某(男,27岁,山东省沂水县人),有精神病。北京警方正进一步开展工作,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核查。目前,北京警方正联系两名受害人的亲友,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精神病人杀人不处罚吗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还应当注意的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