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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杀人烹尸案
湖南杀人烹尸案近日开庭受审。去年11月发生的湖南杀人烹尸案再度引发广泛关注。杀人案听过不少,但是杀人后将尸体分块加调味料用高压锅烹煮的骇人情节真是闻所未闻的血腥和残暴。
时隔8个月后,不少人对去年11月在湖南株洲荷塘区发生的那起杀人分尸案,依然记忆犹新,尤其是凶手杀人后烹煮尸体三天三夜的骇人情节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今天上午,该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更多细节被一一披露。对有着犯罪前科又无固定工作的李某和刘某来说,手头紧张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为此,去年11月初,李、刘多次密谋物色一名有钱女子,劫财后再杀人灭口。家境较好,平时爱打牌且经常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又爱戴贵重首饰的中年女子刘英,因为是牌友,而成为了两人的“备选目标”。 11月19日晚,李、刘二人商议以李购买二手房需刘英提供参考为由,约她在荷塘区红旗广场见面。经不住李某的再三劝诱,刘英同意了,谁知竟是踏上一条不归之路。当刘英进入刘某宿舍的主卧室后,李、刘二人从后面将刘英推倒在床上,用绳子捆绑其手脚,透明胶封住其口,并将她的黑色挎包抢走,随后用湿塑料袋套住刘英的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连同黄金饰品和现金在内,李、刘非法获利近2万。得手后,李某拿着4400元钱走了,而刘某则用事先买来的刀和锤子将刘英的尸体进行了肢解,并将尸块加入八角、桂皮后分多次用高压锅煮压。随后,刘某用刘英的手机,给里面写有“姐姐”的号码发了条短息,让“姐姐”觉得刘英还活着。
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