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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坠楼身亡 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图)

2013年08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13岁少女坠楼身亡

13岁少女坠楼身亡,引人叹息。13岁还只是刚小学毕业的年纪,这么小就偷偷外出打工,然后付出了无法挽回的惨烈代价。用人单位在招收这位女孩时应该查清楚女孩的年龄等信息,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录用。这样女孩也许就不会与四个男子同居,更不会坠楼身亡了。

据悉,深圳一13岁少女小路(音)从龙华一工厂宿舍5楼坠楼身亡,小路为广东人,一个月前小学毕业后就悄悄离家来深圳的一家工厂打工。虽然小路所在的工厂为其安排了宿舍,但小路却搬至附近工厂的宿舍楼与一男同学及其他3名男子同住,坠楼前与4名男子同居了至少半个月时间。而据警方称,死者坠楼前未发生性侵行为。据小路的父亲称,小路死前与同住的四名男室友因为洗衣服而发生争吵。小路工厂老板称自己也不知道小路未满14岁,办入职手续时一直催她交身份证,但小路一直未交,从外表看像17 18岁,身高很高,完全没想到未成年。目前该工厂已停工,老板全力配合善后事宜。

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2)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4)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刑事责任

非法使用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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