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与权利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第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例如: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形。
第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必须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这些核心管理职务;其二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13修订)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即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并且,公司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公司行为,公司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48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