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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牟利将工业盐当食盐卖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子为牟利将工业盐当食盐卖

王某某利益熏心,欲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贩卖,坑害消费者,害人不成终害己,最终被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私自批进工业盐,准备以低价当做食盐进行贩卖,无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濮阳县八公桥镇某村边流动销售散盐时被濮阳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袋装散盐102公斤,后在其家中查获同种盐1432公斤。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此盐为工业盐,且含有砷、铅、汞成分。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新规定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客观行为有三类: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比较广,但不能因此而扩大有害的范围。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刑罚处罚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1)犯本罪,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主刑适用方面,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适用较轻的自由刑拘役,直接适用较重的自由刑有期徒刑,这表现了我国从严打击食品犯罪的决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一般为多人共同参与、实施,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主犯,也有只作为送货员、联系客户的业务员、库管人员、财务人员等从犯。

关于从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从犯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应重点惩处具有下列情形的从犯:

(1)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较长的;

(2)从事一定管理职能的,如业务经理等;

(3)积极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如个人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经营额很大的。

盐类是国家专营物品,食盐批发、零售需要许可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坑害百姓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不仅后果极其严重,情节更是极其恶劣。广大群众要提高食用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要购买不符合规定的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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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规加以规范,从而这类犯罪都具有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违法性。如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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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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