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企业家辩护问题,拔打免费企业家辩护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  >  经济犯罪  >  扰乱市场秩序  >  取他人存在自己处银行卡内财物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取他人存在自己处银行卡内财物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取他人存在自己处银行卡内财物

一次出差途时,胡某某将身份证弄丢了,因为有一笔业务款需用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便借用同事刘某某的身份证将12万元业务款以刘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存折由胡某某保管。事后,刘某某心想钱是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的,遂起贪心,背着胡某某凭自己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并支取该笔存款占为己有。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有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胡某某是12万元存款的实际所有人,银行为该笔存款的保管人,刘某某用虚构的存折挂失理由从银行管理人手中取得财产,应定诈骗罪。

有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某申请挂失后取款的行为虽符合现行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不知情的胡某某而言,这一行为却系秘密窃取,故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刘某某背着胡某某利用自己身份证对该笔存款挂失并支取,占为己有,构成了侵占罪。

首先,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本案中,刘某某虚构原存折遗失事实向银行挂失取款,进而非法地占有实际存款人胡某某的存款。刘某某的行为是在胡某某根本不知情,无任何权利处分行为下由行为人刘某某单独实施的具有部分欺骗手段的一种秘密窃取行为。显然,刘某某采用欺骗手段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秘密窃取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并没有表现出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故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财产犯罪中,对财物本身的占有性质的判定是在确定行为人行为侵犯了财产法益后选择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点。本案中,从刑法意义而言刘某某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数额巨大,毫无疑问是成立财产型犯罪,但行为人刘某某到底是转移占有的盗窃罪,还是非转移占有的侵占罪?本案行为人刘某某作为存款名义人对该存款债权具有高度排他性的事实支配力,本身即存在刑法上的占有,其利用身份证挂失提取胡某某所存款项的行为并非法律上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故可以排除盗窃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某通过挂失支取存款的行为违背了保管义务,属于不法将其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成立侵占罪。


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混淆在一起,成为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一大难点,也是律师与检察官争议最多的部分。特别是内容带有半真半假性质的合同,只有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意向,对于其他承诺部分,主观上没有履约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履约的行动,很容易被当作合同诈骗追责。
如果您遇到企业家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企业家辩护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企业家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企业家辩护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6层

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企业家辩护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提供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强迫交易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串通投标,虚假广告罪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否犯罪等法律知识
如果您遇到企业家辩护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企业家辩护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企业家辩护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