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用虚假发票报销
庾某是一位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出差时都应该获得相应的出差补助,有的时候对于特殊的公务活动还可以时报时销。庾某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对于可以进行内部报销的一些款项事项提供一些虚假的发票,对真实的发票进行修改而导致其具有虚假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庾某多领得报销款5000元,对于庾某多领报销款5000元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吗
对于庾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庾某的行为属于贪污罪。理由是庾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提供一些虚假的发票或对真实的发票进行修改而使其能够多领报销款5000元,庾某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以庾某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本文认为,庾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理由是庾某这个职务之便并没有在整个骗领报销款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所以庾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一)本案中的行为人庾某庾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其采取的是欺骗的手段,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庾某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它的核心区别不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因为贪污罪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欺骗的方式进行贪污的,其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这个职务行为或者职务之便在整个欺骗报销款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对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参与公务活动而引起的一种内部报销的这样一种流程,它很显然和职务及职权并没有什么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办事是和职权有关,但是其报销出差款却和其职权无关,只是和自己所做事项的结果有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虚构发票或者虚构发票内容的,此时应该属于诈骗行为。换句话说,是诈骗行为在整个骗领报销款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而不是职权或者说利用了职务之便在整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