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调查向保险公司索赔
甲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提供给其出资50万元设立乙公司(独立法人)使用,黄某任厂长,但产权属甲公司,甲公司购车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甲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丙工程款10万余元,丙将汽车强行开走。黄某遂向公安局报案,谎称汽车丢失,后又向甲公司谎报。甲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二、公司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文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应以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处罚。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保险法规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为目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黄某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故不能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黄某向甲公司谎报其购买的汽车丢失了,从而引起了甲公司人员实施了符合保险诈骗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黄某明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造成保险公司损失,至少放任该结果发生,虽然保险诈骗罪是真正的身份犯,但教唆犯不要求身份,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故黄某具有保险诈骗的教唆行为与教唆故意。
甲公司的保险诈骗行为在客观上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黄某的行为支配、控制了甲公司的行为,故黄某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
由于黄某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正符合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应以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