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副县长受贿190万
记者今日获悉,山东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卢庆林构成诈骗罪有误,认定其帮子女吃空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对此项判决作出改判。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记者了解,卢庆林落马缘于举报。2013年7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东明县政协副主席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政府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鹿某巨额贿赂,为两人谋取利益。此后,卢庆林归案。记者从卢庆林的判决书中看到,山东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指控卢庆林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而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卢庆林的罪名是受贿罪和诈骗罪。
一审宣判后,卢庆林以其不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庆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要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卢庆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卢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卢庆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凤凰网)
贪污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由报道可知,该案件在一审时对于吃空饷的行为,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后二审改判贪污罪。那么贪污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的罪种,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
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对象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
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认定起来难度不大。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诈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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