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不能一跪了之
西安地铁3号线问题电缆引起社会关切。据媒体报道,3月21日,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志伟对奥凯公司以次充好、供应不合格电缆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向全市人民悔罪、道歉。此前,相关部门表态将用最短的时间全部更换问题电缆,并彻查监管可能存在的问题。
仅仅在几天前,奥凯电缆公司还发布声明称网贴举报为“传谣”,3号线所用电缆“经过质量认证”“质监局多次抽检的结果均为合格产品”,并表示“在参与西安地铁建设的招投标中,程序、实体均不存在违法情况”,云云。殊不知,转眼间法人就跪地磕头了,画风转换如此之快,让人不忍直视。
目前,西安市政府已经责成市监察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将彻查奥凯公司参与西安地铁建设的所有项目,对每一道监管流程、每一个涉事人员都要依法依规严查,包括不合格电缆生产、有无违规招投标等情况。同时,彻查与奥凯公司有牵连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有无合谋参与、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问题。(中国青年报)
公司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往往大多数人的视角都会集中在对政府相关机构的批评,强烈要求惩处相关涉事官员。但是在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哪些官员构成犯罪。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设施公司明显已经触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可以看出奥凯公司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这只是出于对案情的简单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也是出于一颗正义之心而产生的一种法感情,真正对涉事公司定罪量刑,还是因基于全部查清的事实进行。
以上“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不能一跪了之,公司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