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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市民掉进贷款违约陷阱 设陷阱骗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山东市民掉进贷款违约陷阱

近日,烟台市芝罘公安分局只楚路派出所联合利剑专案组民警成功锁定了一条完整的犯罪证据链,揭开不押本不押车辆贷款背后的诈骗真相,成功打掉了一个以办小额贷款为名诈骗的犯罪团伙,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涉案价值达200余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今年2月份,家住龙口的刘先生偶然间看到朋友推送的一条贷款广告——无需押车、无需押本、安装GPS即可当日放款。急需用款的他联系广告主并发送了自己的车辆信息,得到了可以贷款的答复。

2017年2月14日上午,刘先生来到烟台芝罘区发电厂附近的一处办公地点,一位李姓的男子接待了他,经过验车、估价之后,李先生告诉他能贷23万。交上一部分保证金、评估费及GPS安装费等费用后,刘先生实际到手的贷款额是15万多。双方达成一致后,对方告诉刘先生需要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签合同需要提交个人房产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和职业收入证明等材料。

“我事先没接到通知根本没有准备,他们的工作人员就拿了这三份材料递到我面前。”刘先生称,工作人员说这三份材料都有模板,有了它们,更容易贷到款还能提高贷款额度。于是刘先生就在这三份材料上分别签字。手续准备齐全之后,刘先生又在李先生的指导下,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刘先生回忆称,签合同时,有六七个人在旁边干扰,一直在催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自己压根没时间看。

就在所有的流程都办完之后,刘先生拿到了扣除保证金等费用之后的贷款,一共是15万多元,还录像为证。按照约定,刘先生的车被开走装GPS,并被告知当日下午等电话通知来取车。等了一下午刘先生也没接到电话,打电话去问被告知再等两天。

两天后,2月16日,刘先生再次去取车,却被告知由于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刘先生存在违约行为,要么车被扣下、要么还钱换车。“本来能贷到23万元,结果到手15万余元,短短两天之后,却要我还26万多元,才能拿回自己的车。”刘先生顿时蒙了。

原来他压根没看的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就是提供虚假材料者,会被没收25%的保证金,同时收取15%的违约金。

设陷阱骗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利用合同骗人就不会构成犯罪,但是这就大错特错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示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自己名义作出,而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人的名义,使对方信以为真,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行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又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变造的票据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行为,变造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采用拼凑方法,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单等。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隐藏,或者携款逃跑。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凡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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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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