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银行14亿后潜逃越南
通过伪造印章和材料,就能从银行骗取14亿元巨款,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但这却是发生在山西、安徽两地的真实案例。近日,安徽蚌埠警方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4亿元的银行诈骗案件。
伪造印章材料骗取银行4亿元山西运城的王某某是当地一家淀粉制品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5月,因资金链紧张,急需用钱,王某某动起了歪脑筋。平日里王某某与银行从业人员往来密切,对行业规则和银行之间的联系比较了解。
他想到了一个从银行套取资金的计划,并找到在当地一家银行任经理的段某帮忙。尽管明知这是违法行为,在银行工作的段某还是给王某某提供了帮助,通过伪造专业材料和发布虚假贷款信息,王某某和同伙成功地从当地另外一家银行套现4亿元。
事后为段某购置了一套别墅,价值200多万,同时还为她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赠送了一些其它贵重物品。警方介绍,这笔巨资落入王某某个人腰包后,大约有将近1个亿被他用于挥霍、赌博。另在安徽蚌埠的一企业放高利息贷款,近2个亿。
二度作案故技重施再骗10亿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填补4亿元的欠款,王某某在安徽蚌埠故技重施,再次作案,而这一次的诈骗金额竟达10亿。王某某首次作案骗取4亿中的近2亿元,通过某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行长常某。
以高利贷的形式放给了安徽蚌埠市的一家企业,并要求常某提供担保。由于蚌埠这家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高利贷,而作为担保人的常某也无力偿还。王某某故技重施,要求常某与他“合作”,从银行弄点钱出来。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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