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传销组织发财梦洗脑
2010年7月至2011年底,马来西亚籍人员TANLUNGLAI(化名陈杰,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河南伊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互联网域名,由北京华通科技公司提供服务器开设网站,在网络上虚构”环球力金”、”联合资本”、”实迈国际”等国际公司出售”原始股”,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动他人购买成为公司会员,以”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张雪媛于2011年5月24日加入实迈国际公司,作为在中国内地发展传销网络的组织人员,负责部分深圳CR公司与实迈国际公司对接购买股票,并发展下线人数达18名,获取非法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雪媛利用”环球力金”、”联合资本”、”实迈国际”传销网络,以推销公司原始股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不等数额的费用购买公司原始股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雪媛对其参与”实迈国际”传销网络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没有组织、领导行为,只是王某某下面的一个投资者,也没有参与”CR公司”会员向”实迈国际”的对接。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张雪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又积极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8人且三个层级以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辩护人所提张雪媛不是”LinDa”,公诉机关指控张雪媛直接或间接发展刘某某等18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张雪媛处查获的与”实迈国际”往来资料、信件,证明张小姐(琳达)”的联系电话与张雪媛供述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为同一号码(18080635363),同时也证明了张雪媛的账户为LZW16688,结合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传销人员关系图、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能够确定被告人张雪媛参加”实迈国际”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达18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关于辩护人所提张雪媛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未达到30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雪媛应以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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