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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支行行长涉嫌伪造理财,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此文章帮助了406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民生银行支行行长涉嫌伪造理财

近日,多名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4月13日,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经侦部门通知投资者去做笔录时,该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逾150名私人银行客户才得知--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

多位投资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显示,这些私银客户购买的产品,在形式上,属于从其他投资者处受让民生银行发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多数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称,比如一位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结构性存款H-1")。

多名投资人表示,张颖及其他该行工作人员向他们推荐该产品时称,该产品保本保息,由于"原投资人急于回款,愿意放弃利息,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据一投资人反映,一个偶然事件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意外发现该产品并不存在,上报总行后,民生银行总行迅速报案。

上述投资人称,事发后,投资人们亦紧急联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高层寻求解决方案,但获得的答复是,该理财产品系伪造,民生银行已报案,且表示此事件为张颖的个人行为。理财产品是否虚构?资金去向几何?民生银行将如何处置此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多个疑问致函民生银行总行,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应。(新浪财经)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本案当事人构成诈骗不成问题,那么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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