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抓内鬼传轰动消息
王岐山曾多次公开表示,“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中纪委从抓清理会员卡开始,掀开了狠抓队伍自身建设的一页。尤其是今年中纪委委员申维辰的落马,到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和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两人的被查,表明了中纪委不护短、不偏袒,坚决杜绝“灯下黑”的坚强决心 ,彰显了中纪委“清理门户”的鲜明态度,为各级纪检机关抓队伍自身建设树了典范。以往,有人说,纪检干部只查别人,谁去查纪检干部违纪违法?很明显,这既是一种质疑,也是一种监督。
如果纪检干部只查别人,没有人去查纪检干部违纪违法,就会让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逍遥法外。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表示,中央纪委已决定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
而今,10天内连续两名中纪委机关的厅局级干部被查,传递出强烈的反腐败信息,既告诫人们反腐败没有死角,也为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敲响警钟。在当前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成为腐败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生的“腐败免疫力”,一旦思想抛锚,放松警惕,就容易被金钱打倒,成为腐败分子的工具,就会充当“内鬼”,干扰办案,甚至有案不查。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哪些区别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系如下: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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