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为还高利贷非法集资千万
1977年出生的杨某案发前是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该局的退休民警欧某是她的同事,原来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2010年10月,杨某向殴某借了一笔高利贷无力偿还,于是编造经营红木生意、投资搅拌厂、幼儿园、玛瑙矿山等项目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刘某等人非法集资,用于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在杨某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共计查明了51项借贷事实。借款承诺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达15%。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借款人员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朋好友,还有的借款前与杨某根本不认识。从2010年到2014年,受害者先后借给杨某共计4700多万元。2014年7月,杨某在与刘某的一次借款中,由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债主主动找上门,当天杨某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随后,债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杨某被刑事拘留,欧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
为何欧某的角色会反转,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变为被告人?根据指控,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有6起,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某的借款人之一。
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明知杨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介绍李某等6人借给杨某450万元。这些钱虽以杨某的名义借,但其中一部分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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