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屠宰销售有细菌的生猪成被告
2009年9月,被告人姚某把收购来的死猪在平湖市广陈镇高新村的家中进行屠宰分割,后又将死猪肉及内脏卖给一外地人,再由外地人转手倒卖给他人食用。2009年9月29日,平湖市农经局从被告人姚某处查获猪头61斤、猪肉259斤。经抽样检测评估认定:被查获的死因不明生猪检出有奇异变形杆菌,人食用后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没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姚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106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罚金款已由平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如何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屠宰销售有细菌的生猪,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除了注意食品安全外,作为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销售,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