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强迫私企业主高价购买茶叶成被告
2008年4月初,被告人沈某从张某处低价购得礼盒装“西湖龙井”茶叶若干,后指使岳某(已判刑)等人强行在平湖市林埭镇永鑫五金有限公司、平湖市林埭镇艾菲达针织厂、平湖市爱尔博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龙龙毛衫厂、平湖市成兴针织厂等企业内放置该茶叶,并强迫当事人以高价收购,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涉案价值208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充足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社会无业人员的恶劣影响及一些私营企业惧怕社会闲杂人员纠缠不休的心理,强卖质价不符的茶叶给企业,实施强迫交易达三次以上,交易金额208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某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罪,与普通强迫交易行为如何区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而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以上就是关于“强迫私企业主高价购买茶叶,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市场活动中一定遵循自愿交易原则,依法经营。受到威胁的私企业主不要惧怕、妥协,要及时报案,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