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财务总监私设小金库
2004年11月10日,某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某包装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某纸业有限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该公司主要经营纸张销售。2008年11月5日,由改制之后的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接替某发行集团成为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2005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受聘担任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私设小金库,将虚列运费套取的资金、纸张克差销售所得收入及以现金方式收取的货款等某纸业有限公司应得收入放入小金库,并以发放工资、奖金、提成等形式进行私分。截止案发时,小金库共计收入8713173.87元,支出8712974.44元,被告人刘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996194元。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对工资、奖金的发放没有决策权,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某纸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私设小金库的方式,将该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对工资、奖金的发放没有决策权,只是负责执行审核及发放,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也没有侵占公司财产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某纸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负有,但其伙同他人在公司基本账户外,设立小金库账户,采用截留公司销售货款、经营利润等方式,将资金直接划入小金库账户。同时,为了弥补在财务上形成的漏洞,其又采用虚列运费、进货成本等方式将会计账目填平。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正确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职务侵占罪中“职务”含义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构成。“职务”的词义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划等号,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分析,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务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这些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而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等。刑法规定的后一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刑法并没有将二者仅因利用不同的职务便利而分别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包括了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
本案中,刘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利用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管的职责上的便利,在账外私设小金库,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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