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矿长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成被告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到长阳响石高岭土矿任矿长。因该矿爆破员多已离开,只剩一个爆破员而不能正常作业,为了不停产,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排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田某某、候某某分别带人进行爆破作业,并指使仓库保管员张某某向田某某、候某某发放民爆物品。2013年6月25日,田某某在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被炸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交通事故现场而予以上报。2013年6月29日,响石高岭土矿赔偿田某某亲属损失7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被告人王某身为矿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其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什么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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