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监理公司负责人收受贿赂成被告
2011年2月,被告人陈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中铁四局监理分公司的合同工,受该分公司的派遣,到中铁四局监理分公司的监理技术协作单位上海华东监理公司协助完成金温扩能改造工程的监理工作,期间被告人陈某的薪酬仍由中铁四局监理分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上海华东监理公司金温扩能改造工程监理三组副组长、监理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新建溪1#特大桥桩基施工工程的检查、监管、验收等职务便利,以加班费的名义,先后多次收受施工方金华祥辉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金温工程三分部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身为非国有企业中铁四局监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从事监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施工方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监理公司负责人收受贿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和监督人员,办事一定秉公执法,不能行贿受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