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加价销售不合格电线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决)从韩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劣电线350盘(其中4平方的电线200盘,商定每盘售价115元,2.5平方的电线150盘,商定每盘售价80元),从王某强(已判决)处购买伪劣电缆636米(商定每米售价78元),并转手向魏某加价销售(4平方的电线200盘,商定每盘售价129元,价值25800元,2.5平方的电线150盘,商定每盘售价88元,价值13200元,636米电缆每米售价98元,价值62328元)。经产品质量检测所检验,以上电缆、电线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伪劣电线、电缆,销售金额101328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律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具体表现可分为以下四种:
1.掺杂、掺假
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伪劣电线、电缆,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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