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靠非法挂靠进行围标成被告
2011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欲参与闽侯县某抢险救灾物质储备仓库、办事服务大厅、综合文化站、司法所业务用房施工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遂联系并挂靠了福建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具有投标资质的建筑公司参加投标。同时,被告人陈某甲与上述建筑公司约定,若中标则支付给中标的建筑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若未中标则支付给挂靠的建筑公司标书制作费、劳务费、垫付投标担保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并在投标前即使用现金支付了上述相关费用。2011年1月26日,涉案综合大楼工程项目举行投标活动,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挂靠的十四家建筑公司均参加投标,该工程系采用统一报价、摇奖中签方式进行投标,最终由被告人陈某甲所挂靠的福建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91.2296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中标。福建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后遂与被告人陈某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现该工程已完工。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陈某甲采取挂靠的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及量刑情节及在羁押期间悔改表现良好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串通投标罪如何定罪量刑?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靠非法挂靠进行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竞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一定遵守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可投机取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