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脱毛
2012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某在菜市场做宰杀家禽并为家禽脱毛的生意。其用融化的松香粘附在屠杀后的鸭子等家禽表皮上,利用冷却凝固后的松香的吸附力将家禽表皮毛屑拔下的方法为家禽脱毛。2014年9月23日,经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该松香为工业松香。工业松香具有一定的毒性,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该物质。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工业松香是有毒、有害物质而在加工家禽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应当禁止被告人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何种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社会利益是双重的,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工业松香是有毒、有害物质而在加工家禽时使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脱毛,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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