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变更登记后抽逃出资成被告
2011年7月,被告人高某为了将平湖市亿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从7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先后向浙XX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向嘉兴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后将上述1300万元转至自已控制的嘉兴港区嘉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帐上,取得工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后将上述1300万元抽逃,其中400万元归还给浙XX洋建设有限公司,900万元归还给嘉兴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抽逃出资占实缴出资额的65%。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在平湖市亿利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后抽逃资金的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人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变更登记后抽逃出资1300万元,属数额巨大且占出资数额的65%,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偶犯,抽逃出资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高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60000元。
律师说法:抽逃出资罪如何定罪量刑?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量刑: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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