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谈于欢案
重量级的老师、律师都发言了,在他们之后发言有些诚惶诚恐,我干脆把他们已经谈的问题从我思想中删除,就谈谈他们没说的事情,以便扩展各位思考。
我是公安大学第二届本科毕业生,85级的,同学群里很多人作为地方公安局领导,都很熟悉法条。谈到陈老师刚才说的孙明亮案件有一个细节:俩人被攻击时,孙明亮从兜里拿出一个弹簧刀。我大学同学指出这一点,说子滨你告诉我,这个案子如果判成正当防卫,全国人民都携一把刀怎么办?中国有句古话叫“身怀利器,杀心必起”。因为携带一把刀,随时可以保卫自己。我等着,万一有谁拿斧头砍我呢?
这种思维不能说不对,但必须讲,这是一种公安局长思维。从社会管控角度,为了某种利益的实现,比如要管控凶器携带,于是就不应当评价为完全的正当防卫。他们觉得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就把问题塞给我。我真的有点冷不防,现在把这个问题抛给大家。
知道于欢案以后,我一直就是坚决的正当防卫派,不存在过当的问题。但其中有个细节我想提醒大家:这个案子能够有今天,从无期到五年的结果,实在是幸运,在中国实在偶然。如果没有“辱母”二字,这个案子会有今天吗?不会的。
我们听案子的深入解说,辱母和动刀之间隔了一段时间。换句话说,他真正动刀时,辱母情况已经过去了。如果要说这是一个正当防卫,必须和辱母问题切开才行,因为辱母已经过去了,那些警察也来过了。那怎么切开?我认为过去在认定正当防卫条件上,只是对身体的伤害和杀害。
可是这次坚定了我另外一个经过重新思考的信念:当自由被限制时,应当是可以无限防卫的。这就要看你把自由看得有多重。在当前中国大陆,自由多一点少一点好像无所谓,就需要重新提倡把人的自由看到跟生命身体一样的高度。
光权教授说到持续问题,我把他的问题向前推,推到极致。假设我们一会儿散会出门,突然来了三个人,把我往一辆车里塞。我想问问大家,我是否可以采用无限防卫?我不知道他们是讨债、拘禁,还是抓错了、绑架勒索我,反正来了三个不明身份的人把我往车上塞。
我相信在座所有人会同意这时候我可以采取无限防卫获得自由。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实施之初行为是竞合的。那么我们从法逻辑上可不可以这样推演?既然着手抓我的时候都可以无限反抗、无限防卫,已经实现了把我控制住、塞到车里,持续一段时间后我反而不能反抗了吗?以于欢案来讲,我想说,如果你承认别人剥夺他自由伊始可以反抗,那么剥夺自由过程中就都可以反抗。
最后,这个判决最大遗憾是——当然比原来好——承认有防卫前提但过当,“过当”在哪儿?有一些说法,说用了武器,扎伤了这么多。最奇怪的是,这个期待不可能。
我给一个生动的说法:
谁能要求于欢拿起刀对着对面几个人大喊:兄弟们,把你们的非要害部位亮出来,让我先扎两刀。这种情况是可能的吗?不可能。一旦有动刀前提,法律必须认可动刀的所有后果,否则等于不认可动刀。一旦动刀,只是扎了对方非要害部位,大家想想,就没有震慑作用,七八个人蜂拥而上,他和他的母亲会更惨。所以你说“过当”,到底过当哪儿?没有。
还有警察来和警察走也有细节问题。一审时,把警察来了、在场,作为对于欢不利的一个论点。二审淡化了这一点,提到警察在场,但没有继续说是对于欢有利还是不利。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二审判决出台前有一件事,他们先通过检察院对警察带人去,做了一个“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不予立案”的决定。
但决定又说“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我说这是用上帝思维回头看,你说他不规范,请问哪个法条说这个警察这会到场必须做什么。如果有,没做就是不规范;没有,检察院凭什么认定这个警察做法不规范。再说,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后面于欢马上就动刀了。
其实,于欢事后行为和警察是否适当要切分开,也就是说,这个警察的处置,没有把他带出去,无论是否规范,都必须承认在客观效果上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这就够了。他没能离开现场,他的人身自由没有恢复,这就足够了。我就做这样的简短说明,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