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投资为诱饵向公众非法集资成被告
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咸阳淘金商务酒店负责人赵鹏、陶金、郭强(均已判决)未经许可,以投资经营淘金商务酒店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经郭强介绍,并受其指派通过在西安、咸阳多处公共场所散发传单、组织推介会和上门入户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群众资金合计66.68万元。涉案款项已无法追回。
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向兴平市田阜镇派出所自首。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共计66.68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集资款已无法追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与同案郭强系共同犯罪,张某听从于郭强安排从事集资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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