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注水牛肉
2012年4月1日开始,柴某某(已判决)收购活牛,运输至肉类联合加工厂雇佣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屠宰,在屠宰过程中柴某某为了增加重量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向牛体内注水,宰杀后,柴某某将注水牛肉运到市场上以每公斤37元的价格销售,将注水的牛下货以每公斤5.4元的价格销售,自同年4月1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屠宰注水牛33头共计8200公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2457.88元。同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已注水未来得及销售的注水牛2头共计54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屠宰的牛肉水分含量为80.1%,为不合格产品。根据该地服务业委员会出具的屠宰牛出肉率证明,牛的平均出肉率为41.6%,下货占牛毛重平均为14.1%。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他人指使,向牛肉中注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受他人雇用和指使,所起作用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的形式之一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具体来说是指:
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老板柴某某的指使下,在屠宰活牛的过程中向牛体内注水,再运到市场上销售,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注水牛肉冒充真牛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三余万元,其虽受他人雇用和指使,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但其行为依然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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