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业务经理销售不合格化肥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0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公司的资质及相关证件尚未办好,所生产的复合肥没有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试车生产的复合肥以每吨1680元的价格销售给柳某某(已判刑)122吨,并按柳某某的要求使用柳某某提供的某牌复合肥包装袋(柳某某从农化市场购得),在该公司内将复合肥进行包装。之后,柳某某将包装好的复合肥销售到五个村庄,销售额达214297.50元。后经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批复合肥不合格。案发后,柳某某对受害农户进行了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柳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牌的伪劣复合肥,购买复合肥的款项交到了公司财务室,生产、包装也是在公司内进行,收益也是归公司所有,且销售额达204960元,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律师说法:单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单位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伪劣复合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业务经理,把出售复合肥的款项上交到了公司财务室,收益归公司所有,销售额达二十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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