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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刑辩律师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汕尾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一、刑辩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法定职责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这“三维护”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放在首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不应当因价值判断而违背自身职责,比如检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以外的犯罪行为,纵使这些已经发生的行为多么恶劣,刑辩律师不应当因此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鉴于此,无论从什么角度而言,刑辩律师不能做任何有损当事人权益之事,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根本的法定职责。

二、面对公众误解和自身价值冲突的选择

在办理案件中,往往有的当事人是不被人“喜欢”的,诸如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性侵案件,又比如连环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公众都是认为这些人是罪有应得,不值得可怜的。美国著名律师布莱恩•史蒂文森说过,正义不仅在于冰冷的法律,更在于每个人心中的悲悯和仁慈。任何人都是应当值得同情的,当其独自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其是有权得到帮助的,因为纵使是罪大恶极的人,也有权利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公众的道德审判,每个人都有可能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刑辩律师的职责是让当事人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而非作为指控者或者是裁判者,将当事人定罪处罚。从这个层面而言,刑辩律师应当更具有怜悯之心,摒弃自己的好恶之心,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每一项程序性和实体上的工作。

三、刑辩律师的良知和责任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辩律师的良知是非常重要的,亦即不因律师费的多寡选择办案,也不因获利的多少而在案件办理中有所不同。每一件案子都应当办理好,每一个当事人都同等重要,这是刑辩律师的责任。笔者一直认为,律师应当是有良知的,而非唯利是图之辈,在律师行业中,许多律师一直做着公益,帮助别人,回馈于社会,这是律师的良知,许多律师在案件中,运用自己所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争取一个最优的结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案件办到最好的结果,让自己无所遗憾。同时也因案件维护好当事人与其家属之间的关系,这能体现刑辩律师的责任。

四、业务不精的辩护人有愧于“律师”之名

律,谓之律法,师,乃有所成者,律师,谓之精通律法者。作为律师的辩护人,除了具备律师资格外,还应当精通刑事法律。故而,知法乃初级;精通法律,灵活用之视为中级;造诣高深且有研究者,方为高级。作为刑辩律师,须不停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不能闭门造车,停滞不前,学习最新的理论知识,保持着对知识的渴望,做一名业务精湛的刑辩律师。

在互联网时代,单纯的了解法律已经不足以做好刑事辩护业务了,必须要有所研究,过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涉及罪名不了解,但由于司法制度的改革,他们在羁押场所中能够有机会对自己涉嫌的罪名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对自己涉嫌罪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数家珍一样和律师交流,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保持以前的学识,已经不足以应对。律师,不仅要懂得他们所知的,需要将这些东西更深层次的展示和解读,这就需要律师对相应的法律知识有全面的研究和思考。

律师除了法律知识研究,掌握工具同样重要。要将这所有的法律知识进行呈现,亦即,通过一种技术手段将其生动地展示至法庭,说服庭审中的裁判者法官,这个时候,需要用到“可视化”工具、海量的“大数据”作为支撑。

结论:

刑辩律师应当具有一颗怜悯的心,且能够积极履行律师的职责,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且能够通过各种工具将自己的观点呈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履行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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