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假“肥牛”
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某某牛羊肉专卖店”期间,以猪肉掺牛、羊油刨成肉片后冒充肥牛对外出售,累计销售假牛肉4千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13年7月17日,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冯某某,并扣押肥牛10斤、猪肉板8板(内掺牛油每板8斤)、牛油5袋(共20斤)、猪肉1袋(20斤)、装肉板的铁皮模具1个、收款收据1本零16张。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现场扣押的肥牛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出了“猪源性成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销售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履行法定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谋利不成反锒铛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的形式之一是以假充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为节省成本,利用掺有牛油、羊油的猪肉制作假冒肥牛片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多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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