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侵吞公司财物犯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彬于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期间,给彭武高速公路C5合同项目部运送柴油时,与C5项目部油料保管员被告人鞠廷洪共谋盗卖C5项目部的柴油,被告人胡彬每次送油到项目部放油时,被告人胡彬与鞠廷洪将油罐车内的油不放完,由胡彬卖给他人,共卖柴油约1.8万余升,获款8万余元。被告人鞠廷洪分得3.5万元,被告人胡彬分得5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并由C5项目部领回。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廷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胡彬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鞠廷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胡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