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中医将草药制成胶囊
被告人郭某系郭某中医诊所的负责人,2013年12月份开始,在未经批准、没有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将自己配制的中草药磨制成粉末装入胶囊,装于事先购买好的白色塑料瓶内,并粘贴了名称为“颈腰舒胶囊”的标签,制作“颈腰舒胶囊”60瓶。至案发,郭某以每瓶40元的单价向患者销售23瓶,每瓶盈利20元,剩余37瓶及制作工具等被依法扣押。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颈腰舒胶囊”按假药论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私自配制“颈腰舒胶囊”并用于治疗疾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以假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示,且其配制的胶囊内粉末为其多年从事中医治疗颈腰部病症的配方中的草药磨制,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说法: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本罪中所称的“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和其他动植物用药。
本案中,老中医郭某将治疗中总结出的颈腰部病症的配方中的草药磨制成粉末装入胶囊,虽然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属于未经批准私自配制药品并用于治疗疾病的情形,应以假药论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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