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进无批准文号的药品并销售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起通过网络从河南“李某”处购买某牌复方咳喘宁胶囊、某牌高效风湿胶囊,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从辛某某处购买了北京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壮骨通痹康胶囊,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从一个外地人处购买了北京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康定胶囊、辽宁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润肺消喘丸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经鉴定,某牌复方咳喘宁胶囊、某牌高效风湿胶囊、北京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壮骨通痹康胶囊、北京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康定胶囊、辽宁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润肺消喘丸均为假药。
被告人辛某某通过网络的方式从河南“张某某”购买北京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壮骨通痹康胶囊八百余盒,分别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乔某、被告人高某某。三名被告人购买该药后又在其所经营的药店内销售。经鉴定,壮骨通痹康胶囊为假药。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乔某、高某某四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没有相关药品手续、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购买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委托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可。鉴于四名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李某某、辛某某、乔某、高某某四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个人手中购买没有相关药品手续、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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