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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探讨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中山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法条解读: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条文第一款前半段属于对非法拘禁罪罪状的描述,后半段殴打、侮辱是法定加重情节,第二款前半段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后半段说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我们这里只讨论第二款。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规则: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宜认定为非法拘禁中的暴力导致的,此暴力服务于非法拘禁。甲为了非法拘禁乙,把乙捆绑至拘禁处,但乙强烈反抗,甲为了防止挣脱,又把绳索拉紧,终致乙窒息死亡。这里的暴力是服务于拘禁行为,导致重伤死亡,属于法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法律拟制的认定规则: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我们讨论一下此法条的入罪类型。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我们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那么第二款中后半段的暴力一词必然不同于前半段结果加重犯中的暴力。假设以下情形和大家探讨:

情形一: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一个小时,此时已经属于拘禁行为但尚不入罪,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攻之,致其重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二:若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两日,此时已经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了,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攻之,致其重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三: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一个小时,此时已经属于拘禁行为但尚不入罪,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杀之,致其死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四:若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两日,此时已经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了,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杀之,致其死亡,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五: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一个小时,此时已经属于拘禁行为但尚不入罪,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攻之,只想教训一下不料过失致其重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六:若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两日,此时已经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了,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攻之,只想教训一下不料过失致其重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七: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一个小时,此时已经属于拘禁行为但尚不入罪,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攻之,只想教训一下不料过失致其死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情形八:若甲非法拘禁乙关在屋里已有两日,此时已经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了,此时甲看乙越看越不顺眼,起而攻之,只想教训一下不料过失致其死伤,这时该怎么处理呢?

以上八种情形中,一、三、五、七种情形中,只是触犯了非法拘禁行为,而非法拘禁的时间尚不足以达到入刑的程度,一、三两种情形下,有伤害和杀害的故意,按照第二款后半段的规定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只是注意规定而已;而五、七两种情形下只是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我们也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属于法律拟制。

二、四、六、八种情形中,甲拘禁乙已经达到入刑的程度,此时针对后续暴力导致的后果也应当分不同处罚。二、四情形下,有伤害和杀害的故意,且伤害与杀害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六、八情形下,没有伤害和杀害的故意,按照第二款后半段的规定应该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由于后面的暴力与非法拘禁的暴力不是同一个暴力属于两个行为,故应当分别评价,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应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现实实务中则不如此严格按照法条与法理。上述各种情形下,皆要求结果与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若死亡结果不归之于行为人的行为,则不应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而背离法理和法条随意定罪。如甲非法拘禁乙于屋里两日,甲出门办事,乙越想越气,最后果断撞墙而死。甲非法拘禁乙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因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说介入了被害人自杀这一因素,行为人是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一切应该围绕罪刑法定来进行,不可随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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