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生病奶牛
被告人梁某某在某地牧场养殖奶牛。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将欲死的一头奶牛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找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将该奶牛取肉后在李某丙家炖熟食用。
2013年6月21日,派出所在调查其他案件时查获上述案件线索,并立案侦查。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亲属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社会公德,将欲死的奶牛卖于他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欲死的奶牛而购买,并取肉后与他人共同食用,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六千元。
律师说法:何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将濒死的奶牛出售并与他人食用,应当认定为买卖死因不明的奶牛,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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